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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被控告犯罪,你相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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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987 更新时间:2019年06月23日16:55:56 打印此页 关闭

近日,一则抓人眼球的微信公众号文章确实震惊了我,文章的标题为《震惊!近300人联名刑事控告苏州XXX律师,警方已受案!》 ,该文章还同时配发了戴手铐的双手配上文字“律师?敲诈勒索?”济南市某派出所的 “受案回执”图片,“三百人联名控告信”图片,为了衬托文章的真实性,文末还附了一些真实的新闻案例来衬托,诸如《罕见!湘潭一律师骗取28万天价“律师费”,司法局:非常震惊,调查!》《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涉嫌诈骗,全所110人被抓!》、《“可花钱找关系取保候审”,山东一律师涉嫌诈骗委托人1500余万》《又2名资深律师接受监委监察调查!》《福建一律师被法院罚款1万五:提交的授权委托书非当事人书写》《司法部2月通报:3律师被吊销执业证——4家律所、23名律师被处分》。

该文章实名指向的对象是江苏某律师事务所主任,应该说,该微信公众号文章对一般的受众来说,一定能起到误导作用,作为一个律师,对此类文章应该具备免疫力,为了避免公众对律师行业的误解,我觉得有必要对此文做简单的分析:

第一、谁发布了这篇文章。

发布该文章的全是号称培训律师,为律师做营销推广的某公司的业务员,本人作为一名律师,经常会接到这些业务员添加好友,出于礼貌,都会接受添加,如果是发现对方发送广告信息,立马设为免打扰,不会接受此类广告信息,但是朋友圈中这些业务人员发布的广告还是能看到的,我发现朋友圈被《震惊!近300人联名刑事控告苏州XXX律师,警方已受案!》这篇文章霸屏之后,果断的对发布该文章的业务员全部拉黑,因为我允许你在我的朋友圈里发广告,但是我不允许指着律师吃饭的业务员去用这种文章抹黑律师行业。值得欣慰的是,朋友圈里的律师朋友没有一个转发此类文章的。

第二、该文章的内容让人摸不着头脑,对于所谓的案件事实轻描淡写。

该文章先使用夸张的开头“律师涉嫌敲诈勒索?近日小编从公安部门了解到一起律师被控告敲诈勒索的案子,惊掉了小编的下巴。”然后为大家还原事件“江苏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因敲诈勒索、网络诽谤等多种罪名被指控,目前警方已经受理此案,并进行调查。”紧接着还披露了被控告的原因是“X律师通过以江苏XX律师事务所为主体的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针对对方的负面文章,并以持续发布对方负面文章为要挟,敲诈勒索对方24万元,让对方忍无可忍报了警。”X律师的行为显然是激怒了对方公司的利益相关群体,包括员工、代理商等300人联合起来发起控告,控告XXX律师敲诈勒索罪、网络诽谤罪等,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文章对于最关键的敲诈勒索方式、诽谤内容避而不谈,对负面文章的内容也避而不谈,倒引起了笔者的好奇,双方到底是因为什么产生的矛盾,所谓的负面文章内容是否属实,如果属实还能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网络诽谤?“对方公司”到底是哪个公司?利益相关群体,包括员工、代理商等300人都是谁?他们的利益是什么利益?这篇文章对上述问题避而不谈,倒让笔者想起前段时间济南某公司与加盟的律师事务所发生纠纷的事件,不知道与此案是否有关。

第三、刑事受案和刑事立案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什么是受案?受案就是接受案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什么是立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有公民报案,公安机关就应当受案,受案不代表必然能够立案,只有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才能刑事立案。所以受案和立案是完全不同的,但是看到公安机关“受案回执”上的大红印章,我认为普通的群众未必能理解其法律含义,难免会引起对律师的误解。

第四、这篇公众号文章是否构成网络诽谤?

这篇公众号文章也对网络诽谤罪进行了普法,20139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笔者没有统计该文章的的点击浏览次数,鉴于该文章在没有经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前提下发布,误导受众对江苏XX律师事务所和XXX律师做出认为其确实涉嫌犯罪的评价,笔者认为,这本身就是一种网络诽谤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根据客观事实来判断。

笔者作为一名河北律师,与文章中江苏XX律师事务所毫无渊源,也与XXX律师素未谋面,写本文章的初衷,就是不想让这种靠律师吃饭的营销公司,因为个人恩怨,利用营销的手段诋毁律师的名誉,抹黑律师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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