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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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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482 更新时间:2020年02月20日20:17:05 打印此页 关闭


石家庄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对此《解释》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解释》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明确为“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刑事诉讼法解释》明确:“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解释》第三条规依法受理。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此项制度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被害人告状无门的问题,为拒执罪案件被害人多提供一个救济途径。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7号),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线索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费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公安机关接受申请执行人的控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经过60日之后又决定立案的,对于申请执行人的自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以向自诉人释明让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终止审理。此后再出现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情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重新提起自诉。

上一条:刑事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 下一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