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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如何救济

作者:翟传忠律师 日期:2021-02-02 点击: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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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发生后,受害人第一反应就是去报案,可实践中很多人报案后杳无音讯,迟迟等不来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往往有其理由。要弄明白公安机关为什么不立案,要先明白立案的条件。

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行为,存在犯罪事实。

这一条件又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 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构成犯罪的行为。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对某些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例如:故意伤害只是造成了轻微伤,没有构成轻伤以上伤情的,一般不会刑事立案;诈骗、盗窃等需要达到一定的金额才构成犯罪,达不到的也不会立案。二是 要有一定的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这个时候的证明条件虽然并不需要达到证据充分的程度,但报案人也应当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

2、案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不是有犯罪事实发生就一定会立案,还要满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在以下情况下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并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亦不追究刑事责任。如:对于达不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公安机关也不会立案。

除了以上两个条件之外,公安机关还会审核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管辖。如果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一般会让报案人去有权管辖的机关报案,让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来立案。


如果满足了立案的条件,公安机关还是不给立案,该怎么办呢?可以从以下三个途径来解决:

1、向原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2、向同级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属于不同的系统。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立案和监督撤案。向检察院提起立案监督是向作出不予立案公安机关的同级检察院申请。人民检察院通过必要的调查、认真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并发出《通知立案书》,并将有关证明应当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3、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但是,实践中法院办理的刑事自诉案件特别少,一方面是因为刑事自诉案件有类型限制(如侵占等特殊类型),二是被害人往往拿不出有效的证据。

最后,如果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解决,可以找律师进行刑事控告。律师会从专业角度分析是否构成犯罪,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过分析,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正当合法,控告人也不用耗费精力一定要刑事立案,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起民事诉讼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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