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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刑事律师----被遗弃的男童,其父该不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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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32 更新时间:2021年11月21日21:41:31 打印此页 关闭

2021年11月18日,一则紧急寻人的消息着实让不少石家庄人揪心,凌晨三点,石家庄火车站西广场的环卫工人捡到了一个两岁左右的男童,一个身体健康,穿着干净整洁的小男孩,走失长达近19个小时,遇到这种情况,孩子的家人应该急疯了,但是奇怪的是男童竟然一直没有人认领,民警及时到场,因无法核实男童身份,男童被暂时安置在福利院,经过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民警的走访调查,最终确定了孩子是被亲生父亲遗弃的,男童的父亲涉嫌遗弃罪被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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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社会所赋予并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它既是一项社会义务,也是一项法律义务。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遗弃行为情节恶劣一般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入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等等。

这名被遗弃在石家庄的男童幸运地遇到了环卫工人,后来又被送到福利院,没有遭受到饥饿和身体伤害,这种情况似乎情节不太恶劣,男童的父亲的行为到底是不是“拒绝扶养”呢,答案是肯定的,法律上的拒绝扶养应当包括将需要扶养的人遗留于危险场所。这里的“危险场所”只是相对于特定的被害人而言,这种行为不仅单单让孩子得不到抚养,更重要的是会让孩子处于非常危险的境地,比如被拐卖,被伤害等等,这本身就是一种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准确区分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行为的时间与地点、是否立即造成被害人死亡,以及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依赖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于只是为了逃避扶养义务,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弃置在福利院、医院、派出所等单位或者广场、车站等行人较多的场所,希望被害人得到他人救助的,一般以遗弃罪定罪处罚,因此依法应当追究其父亲的刑事责任。

归根结底受到伤害最大的是这个可怜的男童,因为父亲被判刑,会直接影响他在将来成长过程中参军、考公务员等特殊职业的选择,对他也是另一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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