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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刑事律师:帮信罪与诈骗罪仅仅一步之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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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038 更新时间:2021年11月24日11:08:22 打印此页 关闭

2019年至2020年,刘某等人先后出境至缅甸联邦共和国,参加针对大陆居民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集团。引诱被害人下载“XX证券软件(该平台只是模拟交易软件,实际不具备证券交易资格),欺骗被害人通过该平台充值操作购买港股,诱骗被害人将资金进入诈骗集团控制的账户,涉及被害人330余人,被骗资金人民币1.3亿余元。张X林明知刘某等人在境外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长期向刘某等人提供互联网接入技术(其提供的VPN主要用于虚拟IP地址)支持。姚某、李某知刘某等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大量微信号、QQ号,并根据要求对微信号、QQ号修改资料、设立群组、解封。

最终案发,检察院指控刘某等九人和张X林犯诈骗罪、姚某、指控李某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张X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认定被告人姚某和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X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是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上亦无实施欺诈行为,本人仅是在未取得国家电信部门经营许可的前提下,将VPN有偿提供给买受人,其所获取的利益系买受人支付技术服务的价款,认为认定其构成诈骗罪适用法律错误,其仅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二审法院针对张X林及其辩护人所提其不构成诈骗犯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认为张X林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的手段、目的,为获取非法利益而提供帮助,在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同时,也构成诈骗罪,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原判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并据此所作量刑并无不当。

石家庄刑事律师封国强点评:

诈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量刑上有非常大的区别,前者最高能判无期徒刑,后者最高是三年有期徒刑。为什么本案中张某林和姚某、李某的行为表现都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在定性上 却是完全不同的罪名?关键就在于行为人实施帮助行为时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的具体手段、目的是否了解,如果了解了被帮助对象的具体诈骗手段和目的,其行为同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不了解具体的诈骗手段和目的,仅提供某一环节的帮助行为,则只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一句话总结,帮信罪变成诈骗罪,原因就是你知道得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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