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公司受教育考试院委托,印制中考试卷及答案,公司车间主任周某利用职务便利,将考试试卷、答案带回宿舍,通过微信将试卷、答案传给蔡某,蔡某使用上述试卷、答案辅导当年参加中考的女儿,后又因转发给其他教师解题,引发网络传播,经鉴定,泄露的试卷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经法院审理:周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蔡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构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泄露中考试题为何没有没有定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裁判要旨: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不在国家教育考试的种类之列,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2.中考试题及答案在考试前属于国家秘密,泄露、窃取、刺探、收买中考试题及答案,符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犯罪构成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石家庄刑事律师提醒:中考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考试卷却是国家秘密,非法泄露会被追究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