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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财产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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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 更新时间:2026年07月14日14:35:36 打印此页 关闭


案例:甲方、乙方2013年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甲方支付乙方30万元服务费,乙方安排甲方成为某事业单位正式职工,乙方保证半年内甲方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乙方将委托事项交给丙方办理,2014年丙方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2015年之后甲、乙双方再未就此事进行任何沟通,七年之后甲方起诉乙方,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委托款项。

甲方的主张乙方返还委托款项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法律界普遍认为关于无效合同财产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最高人民法院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个观点是:最高法院于2004526日作出(2003)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即使在合同应当或事后已经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已经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不履行合同而要求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其行使该项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亦应当从合同约定的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起计算。”

第二个观点是:最高法院于200662日作出的(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则认为“本案中,威豪公司与北生集团签订的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后,威豪公司才享有财产返还的请求权,故威豪公司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许多法律人误认为最高院对无效合同财产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有不一致的观点,这种认知是错误的,最高法院的观点其实并不冲突,认为最高法院的观点冲突的原因是没有仔细研究最高法院判决对案情的具体分析。

为何(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协议书被确定无效之后威豪公司才享有财产返还的请求权,原因就是该案合同一直处于效力待定状态,该判决书原文还认定了以下事实:威豪公司与北生集团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在威豪公司提起诉讼时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即如在本案一审诉讼期间北生集团能补办有关土地使用权的手续,合同仍然可以有效并得到履行。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最高院的两个案例都符合我国法律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的规定,从《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到《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强调的都是权利人知道之时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10年公布了《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对无效合同所涉及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拟定了三种方案:方案一、合同无效,当事人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当事人一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方案二、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方案三、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前款之外其他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笔者认为该征求意见稿所涉及的方案过于绝对化,未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区分对待。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陶恒河、胡四海《无效合同诉讼时效何时起算?》提出“即使在合同应当或事后已经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己经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不履行合同而要求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其行使该项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亦应从合同约定的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起计算。”笔者认为该观点适合合同明确约定履行期限,且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的情形。

笔者赞同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严蓓佳发表在人民法院报的《无效合同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提出根据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不同,对诉讼时效的起算可作如下区分:第一,权利人明知合同无效而故意签订并履行合同的,其起算点应从合同签订时计算。第二,合同签订时,权利人并不知道合同存在无效情形而作有效合同履行的,财产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开始计算。但如果义务人能够举证证明在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前权利人就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合同无效的,则诉讼时效则从权利人要求返还之次日计算。第三,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且双方相互履行完毕已多年的无效合同,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诉讼时效应自该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本文案例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明确约定了履行期限,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后乙方未能完成委托事项,此时甲方已经明知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应当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起算诉讼时效。虽然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如果支持甲方在确认合同无效的同时主张返还合同款项,会使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这违背了诉讼时效制度的宗旨,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纵容当事人恶意诉讼。


本文首发于《河北律师》2024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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