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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再次成功辩护免予刑事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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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947 更新时间:2017年10月21日11:17:16 打印此页 关闭
本案是2017年度我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成功辩护的第二起免予刑事处罚刑事案件。
       XX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李某(化名)在XX饭店醉酒后无故辱骂该饭店工作人员,并将饭店内取暖炉损坏,XX派出所出警民警依法将李某传唤至侯问室约束醒酒,期间李某不服从管理,继续大吵大闹,并将侯问室内的防护挡板等物品损坏,被损坏物品价值达2140元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辩护律师封国强、张彦雷主要辩护观点:一、李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李某在饭店损害取暖炉的行为和在派出所损坏亚克力板的行为不是一种性质的行为,不是连续的寻衅滋事行为。李某在饭店损坏采暖炉的行为本身是在醉酒状态下的一种无意识行为,其没有故意损害他人财物的故意,假使李某有损害财物的故意,由于其损害的采暖炉新炉零售价480元(详见辩护人证据:采暖炉厂家报价),远远没有达到寻衅滋事罪损坏财产价值2000元的立案标准,应当作为一般治安案件进行处罚。李某在派出所侯问室损坏亚克力板的行为不属于寻衅滋事,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在李某被警察采取约束醒措施开始,李某就已经处于警察的控制犯罪,派出所的侯问室不是公共场所,李某在醉酒不能控制自己的情况下损害派出所的财产,其客观表现是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达到损失5000元才构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故该起行为也不构成犯罪。二、XX县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违法。XX县公安局鉴定聘请书委托XX县价格认证中心对5块亚克力板和取暖炉的价值进行鉴定。XX县价格认证中心应该依法分别对不同的物品进行鉴定,辩护人注意到XX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只有所有物品的总价值2140元,没有分别对亚克力板和采暖炉进行鉴定,经过辩护人从该采暖炉的厂家网站查询,厂家公布的价值为480元一台,根据辩护人从淘宝网站查询长200mmX宽200mmX厚度5mm的亚克力板网上报价为9元一张,合0.4平方米,一平方米厚度5MM的亚克力板合22.5元,9.3平方米的价值为209.25元,两项物品相加为689.25元,远远低于2140元,另外鉴定意见书没有附受损物品的照片,无法确定损坏程度。三、假设于金合构成犯罪,其有以下从轻情节。1、李某家属已经赔偿了派出所和饭店的损失并得到了饭店的谅解。案发后李某的家属交给派出所民警8000元作为赔偿款,远远高于李某损坏的财物价值。2、李某是初犯一贯表现良好,本次是因为醉酒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案发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愿意认罪。


XX人民法院认为:李某酒后发泄不满,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损失价值达两千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XX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石家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封国强:从本案的基本事实来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罪事实及法律适用有一定问题,辩护人为被告人坚持无罪辩护的观点,辩护人认为法院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主要原因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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