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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刑事辩护律师普法之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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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688 更新时间:2017年12月21日09:22:58 打印此页 关闭


交通肇事罪概念:

本罪是指违法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法律释义:

本罪侵犯的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运输交通工具,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紧密相连,一旦发生事故会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所以本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首先行为人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其次唏嘘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再次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故意伤害罪量刑情节及刑事辩护律师证据准备:

一、法定情节:

1、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刑法规定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二、酌定量刑情节:犯罪手段,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动机,平时表现,认罪态度,是否有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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