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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刑事律师普法之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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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539 更新时间:2017年12月28日15:40:49 打印此页 关闭

石家庄刑事律师普法——非法持有毒品罪

法律概念:

本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达到一定数量的行为。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释义: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一定数量较大的毒品。所谓持有毒品,也就是行为人对毒品的事实上的支配,表现为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持有支配毒品。

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持有的是毒品,则不构成本罪。

此罪与彼罪的问题:

一、本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以及窝藏毒品罪的界限。行为人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的行为都是以非法持有为前提的,司法实践中,有证据能够证实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中的任何一种罪,即以该罪论处,不应再认为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二、本罪与盗窃、抢夺、抢劫罪的界限。行为人在实施盗窃、抢夺、抢劫他人财物时附带获取毒品的,如果在来不及清理或不知犯罪所得中有毒品的,应按盗窃罪、抢夺罪或抢劫罪来处罚。如果明知获取的脏物中有毒品而非法持有的,应按相应犯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

犯罪主体:

本罪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1)数量大的;(2)其他;

2.法定从重情节。

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       犯罪手段:(1)占有(2)携带(3)藏有。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1.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3.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资料由石家庄刑事律师搜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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