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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刑事律师普法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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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475 更新时间:2018年01月02日16:07:52 打印此页 关闭

石家庄刑事律师普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律概念:

本罪是指无权办理存款业务的单位或个人采用非法方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金融机构违反规定,以提高利率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法律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释义: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三大类:(1)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2)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3)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照《刑法》第176条第2款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这里的单位,既可以是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不能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还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机构。

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二者主要求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故意不同。本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非法牟利,追求本息按期归还存款人后的剩余利润;集资诈骗罪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为了无偿占有存款人所存资金本金,更不会还给存款人利息。有的集资诈骗案件是以先偿还本息为名,再非法骗取更多人更大数额的存款,但仍应以集资诈骗罪处罚。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            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

2.法定从重情节。

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            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      犯罪手段:(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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