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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动物本无错,抓回家养触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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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966 更新时间:2018年01月15日21:02:59 打印此页 关闭

近日,赵某、张某夫妻二人去佘山景区游玩,爬山时,看见树上有两只幼体猕猴特别可爱。突发奇想将其诱捕回家当宠物豢养。

两人很喜欢小动物,便用随身携带的小面包和小馒头投食,两只小猕猴也不认生,看见食物就上前吃了起来。

看见猕猴的可爱模样,两人甚是喜欢,便想着带回家当宠物养。于是,张某某趁小猕猴吃东西时,见四下无人,用手一把抓住一只猕猴,迅速放入包内。丈夫赵某某见状,也抓了另一只小猕猴,交由妻子一起放入包内。

两个月后,两人带着两只宠物猕猴,经过高速检查站例行检查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日前,金山区检察院对两人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两名被告人在自然风景区内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日前,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赵、张夫妻二人提起公诉。

无独有偶,2015年,河南大学生小闫在家门外发现一鸟窝,于是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出来后售卖,后又掏了4只。等再次去掏鸟时,引来警察。据悉,他掏的鸟是燕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最终,小闫因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半。

石家庄刑事律师: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提醒:喜欢野生动物本来不是错,如果在对野生动物不了解的情况下,捕杀动物,不管是出于什么目的,都有可能触犯刑律,爱护动物,就要给动物一个自由和安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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