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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故意杀人罪缓刑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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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456 更新时间:2018年01月20日19:37:53 打印此页 关闭

2017故意杀人罪缓刑案例三

案情简介:

滑县万古镇东万古村的王某2与丈夫宋某甲均系二婚,宋某甲入赘至王某2家,两人共同生活十余年,并育有一女。2016年以来,由于宋某甲身体原因不能干活两人经常吵架,导致感情不和。在案发前一段时间,因为吵架,宋某甲住到东屋。2016年7月7日14时许,宋某甲到王某2的婆婆处,听王某2婆婆说王某2与他人疑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当日16时许,被害人王某2在堂屋坐着玩电脑,被告人宋某甲从外面进来躺到王某2的床上,并将电风扇打开,王某2不让宋某甲在自己床上睡,也不让宋某甲开电扇,并将电扇插头拔了,宋某甲又把插头插上。这样反复了四、五次,宋某甲心里很恼火,想着王某2这是逼着叫自己死呢,既然不让自己活了,那自己干脆弄死她算了。之后宋某甲到厨房拿一把菜刀来到堂屋王某2坐的地方,拿刀照其头左顶后部、枕部、左上臂连续砍8刀。当看到王某2左上臂出血时,宋某甲想着还有女儿需要照顾,就停止砍,并直接到滑县公安局万古派出所投案。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被害人王某2头皮创口累计38.7cm,已构成轻伤一级。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宋某甲在故意杀人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没有发生杀人的犯罪结果,系犯罪中止;案发后被告人宋某甲主动投案,且对其犯罪行为如实供述,系自首;被告人宋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宋某甲的行为系因家庭琐事引起,是一时兴起,而非蓄谋杀人,其主观恶性小,宋某甲与王某2夫妻多年,感情较好,并且还共同育有一女,二人还有共同生活的可能性,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石家庄刑事律师网搜集整理

判决结果:

滑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持凶器故意杀害他人,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甲在故意杀人的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且没有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系犯罪中止。案发后被告人宋某甲主动到派出所投案,且能对其主要犯罪事实如实供述,系自首。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有一定的责任,且被害人已表示对被告人宋某甲谅解,被告人宋某甲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及酌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宋某甲当庭认罪、悔罪,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念及其行为尚未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平素表现良好,且被告人与被害人已共同生活十余年,育有一女,被害人要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意愿强烈,愿意继续和被告人共同生活,根据被告人宋某甲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宋某甲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宋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生命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宋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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