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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的内勤人员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知情不举的,是否属于不依法履行职责,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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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331 更新时间:2018年04月04日12:35:40 打印此页 关闭

公安机关的内勤人员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知情不举的,是否属于不依法履行职责,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1163号刘学军、刘忠伟、吕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指出:公安机关的内勤人员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知情不举的,属于不依法履行职责。本案被告人刘学军、刘忠伟、吕斌长时间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中,吕斌在知晓并隐瞒刘维等人杀害陈富伟时,时任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处长。吕斌据此提出其系公安机关的内勤人员,没有查禁违法犯罪职责,依法不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意见。笔者认为,此点辩解是不能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了人民警察的任务和范围,同时,该法第6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不同岗位的人民警察的14项具体职责。依该法第2条的规定,无论人民警察的具体岗位如何,均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任务。该任务是所有人民警察的共同职责,也属于法定义务,内勤岗位上的人民警察也不例外。被告人吕斌明知刘维有杀害他人的重大嫌疑,隐瞒不报,不履行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共同职责,属于不依法履行职责。一、二审法院均未采纳被告人的此点辩护意见,并依法认定被告人吕斌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正确的。

 

上一条: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相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的,能否认定立功? 下一条:什么是枉法裁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