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081037589

索债方式要合法,触犯刑律悔不该

分享到:
点击次数:2204 更新时间:2018年04月14日13:57:35 打印此页 关闭

索债方式要合法,触犯刑律悔不该

案情简介:2017219时许,张某某伙同李某某等人将梁某1从大名县强行带走,途中张某某对梁某1进行殴打、恐吓,并从梁某1支付宝里强行转走10000元,逼迫梁某1说出其农行卡密码,张某某从梁某1卡里转走现金49000元(此款未到账),后又逼迫梁某1写下欠条和车辆抵押协议。之后张某某、李某某将梁某1驾驶的黑色朗逸轿车强行开走。随后受害人梁某3于当日向邱县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该车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经鉴定梁某1之伤属轻微伤。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害人梁某1对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辩护人封国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1、本案起因是索取合法债务,梁某1对本案的发生有严重的过错;2、李某某是从犯,坦白,自愿认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期间殴打他人身体,致其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对于辩护人封国强提出本案起因是索取合法债务,梁某1对本案的发生有严重的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某供述我向梁某12年前梁某1欠我的工程款,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因为梁某1欠张某某的工程款,张某某让我开车带他到邱县的,证人姜某证言张某某和四个男子开车接我,接了我就去了大名县九里沟桥约欠张某某钱的男人,被害人梁某1在谅解书中也提出被告人张某某曾经是我的下属工人,因我一直拖欠张某某工资……在此事中我也有一定的责任,以上相互印证的证据证实,本案起因是受害人梁某1长期拖欠张某某工程款也未出具欠款证明,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该辩护意见予以采信,量刑时予以考虑。

对于辩护人封国强提出李某某是从犯,坦白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某帮助张某某索要工程款,并未参与殴打威胁梁某1,应张某某要求帮助开车,对张某某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提供了帮助,属于帮助犯,系从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信,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辩护律师封国强点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拘禁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被立案追究: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索取合法债务方式不当引发的刑事案件,本来应该是民事原告的债权人张某某,成了刑事被告,债务人摇身一变成了受害人。可见张某某法律意识的淡薄,不懂得用法律维权,后果很严重。虽然本案主审法官考虑到本案的起因,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律师提醒债务人,维权一定要合法,还要适度。

 

 

上一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立案标准 下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立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