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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部分事实不清改判还能核准死刑——结果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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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35 更新时间:2022年02月20日00:13:28 打印此页 关闭

             2009年2月,辛X与林x 携带菜刀、手套、电击防爆枪等作案工具,来到万载县陈某家屋后伺机作案。当日下午,辛X 、林X进入陈某家,被陈的妻子李某发现。辛X见状持陈家的木棍连续击打李某的头部,林X扼掐李的颈部,二人将李按倒在地,用围裙绳勒颈并用菜刀割颈,致李颈部动静脉横断、大出血休克死亡。其间,林某的手指被李某1咬伤。二人从李某1的身上和家中搜得现金750元、黄金耳环一副、黄金戒指、玉币和银链子等物后逃往广东省,又将所劫黄金首饰变卖并平分赃款。

2017年辛X还伙同他人在广东省广州市、佛山市盗窃汽车多辆,2017519日辛X再次被捕。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辛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并窃取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和盗窃罪。辛X结伙入户抢劫,在抢劫中杀死被害人,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辛X系主犯和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数罪并罚。以辛X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抢劫和部分(四起)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辛X参与的结伙盗窃车辆案中有另外四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确认。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原判,改判辛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核准对辛X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与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石家庄刑事律师点评:辛X可以说是罪行累累,1996年在20岁时就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9年伙同他人抢劫杀人未被发现,2014121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伙同他人盗窃汽车。尽管一二审法院对盗窃汽车的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但最终辛X还是难逃一死,为什么因为一个抢劫罪就足够判死刑了。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因为辛X是累犯,伙同他人入户抢劫时,并且采用菜刀割颈的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仅抢劫罪一个罪名就可以判处死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故最高人民法院纠正了对辛X盗窃罪部分的判决,同时核准对辛X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

X所犯的抢劫罪和盗窃罪能不能并罚?

我认为最高院对两罪进行并罚的表述是不当的,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是排除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也就是说死刑不可能与有期徒刑并罚,根据刑法的吸收原则,死刑吸收有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吸收罚金,因此抢劫罪核准执行死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就不需要再与盗窃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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