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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普法:公共场所猥亵妇女为何只判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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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53 更新时间:2025年07月30日18:54:44 打印此页 关闭

律师普法:公共场所猥亵妇女为何只判六个月?

王某在地铁车厢内,紧贴女被害人,以左手搭在自己右臂的方式掩人耳目,用左手连续触摸两名受害人胸部,其中一名被害人当场察觉,质问王某质问。王某下车逃跑未遂,被扭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王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以王某炜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众所周知,地铁属于公共场所,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强制猥亵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何王某只被判了六个月?“公共场所当众”是关键,法院认为:王某利用地铁车厢相对拥挤、不易察觉、较难避让的客观条件,利用被害女性当众羞于反抗的心理特点,在同一时段内先后对两名女性实施摸胸等猥亵行为,且其中一名为未成年女性,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但考虑到所涉情节、危害相对较轻,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应当将“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作为是否入罪到考量因素,不再作为加重情节重复评价,故对王某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

石家庄刑事律师提醒:在公共场所实施猥亵行为是否作为加重情节,要看是否“当众”,如果是在隐蔽的状态下实施,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一般不被认定为具有加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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